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09
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仪器管理单位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科技大厦)组织开展2023年度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6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委托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科技大厦)组织开展2023年度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主要审核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仪器管理单位在规定期间内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合同(协议)。
二、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和科技研发平台(指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依托单位,以政府预算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提供的开放共享服务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为我省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主体,且是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仪器管理单位,无在执行期的科研诚信和社会失信处罚记录。按照2023年省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意见有关要求,主营业务为检验检测类的申报企业不在开放共享服务补助范围。
2.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https://www.hebyqlm.cn)上完成信息登记,且原值为3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3.申报单位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上传材料要求:
(1)上传的开放共享服务合同(协议)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协议)执行期明确,合法有效、要素齐全;
(2)须上传合同(协议)的原件扫描件,同时上传发票的原件扫描件、上传服务记录单位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可上传其他能够说明合同(协议)用于科学研究的其他附件。
4.合同(协议)执行期要求。执行期须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 31日期间,如合同或协议执行期涉及到的时间周期较长,合同或协议的执行期可以前延,须在2021年 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与合同(协议)相对应的发票日期必须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
5.合同(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要与科研活动相关。合同(协议)涉及的检验、检测、分析和测试服务须是科学研发活动中的必要环节,其结果直接用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究、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其他形式的科研探索发现。
6.发票金额和合同(协议)金额须相对应,能够互相印证。
四、不在申报范围内的合同或协议内容包括:
1.政府业务:包括行政抽查,政府委托业务,法定认证,强制检定等。
2.不涉及科研仪器使用的技术服务:包括委托加工业务,技术服务合同中不涉及科研仪器使用的费用(如打包耗材、技术培训费用等)等。
3.非科技创新或研发活动的检验检测:产品批量检验、商业验货、医学检验、环境检测等。
4.非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仪器计量校准等。
5.服务机构和用户之间存在股权关联关系或内部检测等。
6.非平台内共享仪器产生的检验检测费用。
7.其他经专家判定不符合开放共享审核标准的情形。
请相关单位在10月31日17:00前将相关材料上传至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
咨询电话:0311-8604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