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9-11-14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办学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不分资金来源(国拨、自筹)和获得途径(购置、自制、受赠、获奖、债权、易物等),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两级管理的体制,即:一级管理为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河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级管理为各中层(学院、处、直属单位、中心、场所等)单位。

第四条 仪器设备配置是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按照保证重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进行规划。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奖惩制度,避免有章不循。




附件:河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