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2019-11-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避免国有资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维护仪器设备安全有效的使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设备、器材丢失、损坏赔偿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地爱护设备,节约器材。各中层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认真执行有关物资保管和使用制度,改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开展必要的基本技能培训,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全校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凡因工作不负责或违反规章制度引起或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事故的,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条 对一贯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国家财产,成绩显著,能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或减少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河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