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8-12-07

第一条  科管科负责全所仪器设备管理,包括贯彻院仪器设备管理条例、落实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综合调控全所仪器设备布局、仪器设备购置与报废审核以及科研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事故处理、核收仪器资产占用费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资金(包括仪器专款、科研经费、成果转化费等)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所有权一律归研究所所有。各研究室(中心)、综合实验室等享有仪器设备使用权,并承担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维修、保管等责任。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每年年底对本部门仪器设备使用、运转情况、利用率、完好率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科管科备案。

第四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遵循下述程序和规定:

1、列入各级科研计划项目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要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购置。自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有关部门需提出书面购置计划和经费预算,报所科管科审核、所领导核批,提交所财务科纳入研究所下年度经费预算,上报院及省财政批准后,方可按国家和省有关采购规定购置。仪器设备购置必须与供货方签订订货合同,并经科管科、财务科审核、主管所长批准后方可签订。

2、仪器设备到货后,购置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安装、调试,进口仪器设备要在质保期内完成,国产仪器设备在1个月内完成。具体要求:(1)认真核对订货合同、购货发票、发货单、装箱单是否相符,包装有无破损、受潮及损坏;(2)按订货合同、装箱清单清点主机、配件、技术资料及规格;(3)安装、调试检查其主要性能参数是否与规定指标相符;(4)仪器设备特别是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相关资料包括合同书、说明书、进口手续、验收调试报告等必须及时归档;(5)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厂家或代理商联系,商讨解决办法。

3、科研仪器设备购进后,由购置部门、财务科和科管科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建帐。

第五条  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或要求:

1、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原则上由使用者负责,使用权进行调配,保证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提倡、鼓励所内各部门之间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资源共享,减少重复购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2、使用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前后由使用人对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并做好使用记录,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3、使用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大、中型精密仪器设备要设专人管理和监督,定期保养,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学习(培训),熟悉有关技术资料、充分掌握操作技术后方可上机操作,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运行。

4、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损坏的,由操作者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追究主管人的责任。因仪器磨损老化造成损坏的由研究所负责维修。因不明原因造成仪器损坏的由研究所和仪器使用部门协商解决。

5、职工调离或退休,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科管科要及时与其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应严格执行下述管理规定:

1、拟报废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向科管科提出报废申请,并详细说明报废依据。经科管科审核、主管所领导核准,由财务科上报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处理,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转让或处理。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报废申请:

1)结构陈旧,性能差,严重丧失精度,无法修复。

2)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运转,或故障难以修复,或修理费过高。

3)严重影响使用安全,能源消耗大又不能改装利用。

4)性能指标严重落后,不再适宜研究需要又不能改装。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之前有关规定或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管科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有关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