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不断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通用性强、设备状态良好且具备合格资质操作人员的大型仪器设备,经学校审定公布,实行共享使用。学校安排的正常教学任务涉及的使用除外。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管理机构,是承德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仪器设备专家、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学校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统筹和协调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通过培训、引进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且技术操作熟练的专业化实验技术骨干队伍,以保障提供高
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
第六条 经过培训的技术管理人员必须亲自操作仪器设备,其他人员严禁操作。设备使用后管理人员要填写使用记录。
第七条 具有共享服务能力的大型仪器均可申请开展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拟开展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的实验室应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由院(系、部)核定。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的原则,鼓励学校各单位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研和社会有偿服务,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校外价格和校内价格两种。面向社会服务按校外协议价格收取,面向校内师生服务按校内成本价格收取。
第十条 收费标准由设备所在单位根据校内、外不同情况据实测算服务成本,并参照国内或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的审定程序: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拟定收费标准,填写《承德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收费标准申请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仪器设备管理专家按照有关标准审议后,经主管校长同意,报计财处备案,并按规定审批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的院(系、部)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收费标准开展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通过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获得的收入,均为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帐户等。
有偿服务收费主要用于补偿相关设备日常运行费,包括所使用的耗材、日常管理维护维修等费用以及用于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条件运行补贴,包括水、电、气、暖、房屋占用和人工等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管理使用状况、服务质量等。
第十四条 拥有大型仪器设备的院(系、部),每年都要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要求将使用情况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管理制度文件.zip